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教财〔2020〕15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构建学校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各院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各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班级认定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类型
第八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资助认定对象档次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定向发放《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认定。
(1)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处核准。
(3)学校学生处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资助对象名单,报请学校领导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生处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
第十七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等书面形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审批后,将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存档,同时各院系建立资助对象认定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各院系要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纳入本院系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工作责任人,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管理,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二十条 各院系要加强诚信教育,建立资助对象个人档案资料,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学生处对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要及时跟进资助学生教育引导,既要关注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学生思想和心理成长,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做好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同时废止。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院系: 专业: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身份证号 码 | 家庭人口 | 手机号码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类型 | 特殊群体 | ¨ 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 特困供养学生 ¨ 孤儿 ¨ 烈士子女 ¨ 持证残疾学生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 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 |||||||||||
其他群体 | ¨ 遭受自然灾害 ¨ 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遭受重大疾病 ¨ 其他情况: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申请资助项目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国家助学金 ¨ 学费减免 ¨ 国家助学贷款 ¨ 勤工助学 ¨ 其他资助项目: | ||||||||||||
个人承诺 | 1.本人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学生资助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 2.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 ||||||||||||
注: 1.学生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如建档立卡材料、医疗单据复印件等);
2.未成年学生申请资助,须由其监护人签字(签章)承诺。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理由 | 需如实写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等情况。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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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意见 | ||||
民主评议小组 |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民主评议意见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
B.家庭经济困难 □ | ||||
C.家庭经济不困难 □ | ||||
所在院系认定意见 | □ 同意民主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民主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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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 同意所在院系认定意见。 □ 不同意所在院系认定意见。调整为: 。 学生资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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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 |